财政部 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显示名称 * 电子邮箱地址 * 网站地址 评论 * 在此浏览器中保存我的显示名称、邮箱地址和网站地址,以便下次评论时使用。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