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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5、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除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具体条件:新资金(自有资金、借入资金、银行贷款、集资等);新设备(购置、租赁、借入);新厂房(新建、租赁、借入);新执照;新账户。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6、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取得第一笔收入在当月15日以前的,从当月起计算减免税时间;取得第一笔收入在当月16日以后的,从下月起计算减免税时间。

7、新办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从开业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如果新办企业既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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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园区注册优惠政策

 

上海的崇明、临港、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都设有开发区

返税比例:凡注册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返税奖励,奖励比例为:企业所得税最高奖励14%,增值税奖励22%

返税方式:主要以转账形式转到公司基本账户

返税时间:一季一返,先交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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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待遇;同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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