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正文

【新律铭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股东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

公司的成立需要做足准备工作,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同样,公司的终止也需要提前做足准备工作,不但要保证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犯,也要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看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然我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很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从而成为“僵尸企业”。对此,这些企业能否通过这种置之不理的方式摆脱债务危机?未及时进行清算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在此做一简单整理。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能否继续经营?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 【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可以看出在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公章已被收缴,已无对外续约或者是经营的能力。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是否有诉讼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