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正文

浦东新区出台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任务,确保浦东新区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稳就业和抗击疫情助企纾困有关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NO.1 一次性稳岗补贴
浦东新区企业录用以下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一定期限,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
01
录用浦东新区户籍员工,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劳务派遣公司除外),补贴每人500元。
02
录用在沪首次就业员工,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每人1000元。
NO.2 一次性就业补贴
浦东新区企业录用以下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01
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在落实市级补贴的基础上,补贴每人1000元。
02
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当年度退役军人,补贴每人3000元。
NO.3 一次性社保补贴
鼓励企业增加用工规模并加以保持。浦东新区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较上年底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
NO.4 一次性推荐补贴
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浦东新区同一企业推荐员工10人及以上,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按照每人4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补贴
NO.5 一次性学徒培训补贴
浦东新区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在落实市级政策基础上,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学徒培训补贴。区学徒培训补贴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拨付,在完成开班注册后预付50%的补贴资金,在完成培训并经职业技能水平考核评价合格的,按实结算剩余补贴资金。对未完成学徒制培训但培养周期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预付费用不再从剩余补贴资金中抵扣;培养周期不满六个月的,预付费用在剩余补贴资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企业予以退回。

NO.6
其他
01
除一次性学徒培训补贴外,同一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其他补贴的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02
本办法一次性稳岗补贴和一次性就业补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应同一名被录用员工最多享受一次补贴(如与市级政策有重叠,可同时享受)。
03
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
04
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企业”是指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05
在沪首次就业员工是指首次在上海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NO.7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6月17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
NO.8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