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时效,在有效期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公告,继续维持该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程序。
一、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但应交延迟费。宽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续展的类别应按照商品国际分类的类别填写,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现属国际分类的不同类别,但均需续展注册的,应按类别分别填写续展申请书,并且注明原注册号保留在哪个类别上,其余的另编申请号。三、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有效期内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国际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
四、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能作商标的内容但又与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若不要求该名称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续展文字商标注册申请。
五、办理商标续展,需交送原《商标注册证》并另附商标图样5份。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在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