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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延续执行!

近日,本市多部门发布公告,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进行了延长,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今天让申税小微带你走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第二条之规定,上海市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