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大征期,申税小微为您整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部分政策要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结合之前已发布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 |
税款计算 |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系统会自动享受该优惠政策。
结合之前已经发布的优惠政策,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扣除:
单位价值 | 不超过500万元 | 500万元以上 |
税前扣除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折旧年限不同,扣除比例不同) |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