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
行业类型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答:7类困难行业中,符合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企业。
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600元/人。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300万元,限申请一次。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此次社保缓缴费款仅限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答:对5个特困行业符合缓缴条件且已缴纳2022年4月社保费款的企业,企业可以申请退回4月已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保费款,对其它困难行业且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纳入缓缴范围。
现有信息无法进行审核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答: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款,在缓缴期满后,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补缴;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当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保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缴缓缴的社保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