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信息。
那么3月31日前究竟有哪些信息要报送呢?一起和申税小微来看下吧!
(一)需要报送的机构
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
2.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3.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注意啦!没有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请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纳入管理。
(二)报送时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三)报送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一)需要报送的机构
1.税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二)报送时间
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完成专项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
特别提示:专项业务是指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等涉税业务。上述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三)报送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文件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和专项业务信息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的重要指标,如发生逾期报送、未报送和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税务机关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扣分、降低涉税服务信用等级等措施。